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在参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9年在湘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特别要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下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就业、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下同)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直接志愿(分一、二、三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另设一个定向就业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预科班(含民族预科班和华侨预科班,下同)志愿栏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别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定向就业、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设置两次征集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二批征集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集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民办院校服从”、“公办、民办院校均服从”和“公办、民办院校均不服从”四个选项。本科三批征集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时增设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栏设6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时增设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八条 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院校(除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主要包括: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表演方向])。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1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与书法教育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初检合格的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198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 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本科提前批志愿6月26日至27日填报,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志愿6月29日至7月2日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志愿8月1日至4日填报。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分别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第一次7月30日、第二次8月3日,高职专科批第一次8月15日、第二次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