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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15类考生可加分或降分录取
发布时间 2014-06-07

   4月23日,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湖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14年高考全国统考时间为6月7日至6月8日,今年湖南省高考科目继续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两种模式,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为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升学渠道,湖南省今年新增“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志愿、“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志愿在6月26日至27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其中本科一批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17日,本科二批为7月23日,本科三批(A)为7月31日、本科三批(B)为8月7日,高职专科批第一次为8月17日、第二次为8月20日。

  一共有15类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最后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和“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分数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果按“学校服从”志愿投档后仍生源不足时,省内省属高校可按湖南省高校招生相关规定,适当降分投档录取,最多降2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出台了《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今年高考将正式生效,这一方案对此前的加分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包括体育类、艺术类、中学生学科竞赛类三部分考生的高考加分均有下调,部分政策取消或调整,同时取消市州级运动会的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厅公布的实施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最后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符合奖励性加分、照顾性降分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5类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奖励性加分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1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10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1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10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15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6名者可以加1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6名,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5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3名的主力队员,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等级证书(运动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10分,获二等奖者可以加5分。报考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的考生不能享受本项优惠加分。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9)关于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专科专业学习。由报考高校组织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增加20分投档;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三等奖者,分别可增加15分、10分投档。

特殊情况降分

  这类降分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3)高校定向就业(不含定向西藏就业,下同)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14)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最后一次征集志愿为依据(本科提前批航海类专业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5)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降分投档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进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二次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照顾性降分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0)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1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2)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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